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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《就业促进法》高管不得拿职工教育费读MBA

发布时间:2008 年 5 月 6 日 10时44分55秒 信息来源:江山人才网 字体:

       从2008年1月1日起,企业不得再挪用职工教育经费,用作厂长经理的MBA培训和出国考察费用,否则即为违法行为,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。

  《就业促进法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,日前,在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联合举办的“《就业促进法》《劳动合同法》系列讲座”上,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副处长张得志对《就业促进法》进行了解读,这也是上海市劳动部门首次解读《就业促进法》的相关内容。

  张得志说,上海正抓紧制定《就业促进法》的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,涉及到失业保险办法、失业登记管理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、社会人才中介机构管理和职业培训等多个方面。

  禁用职工教育经费出国

  《就业促进法》规定,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,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;企业违反规定未提取职工教育经费,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并依法给予处罚。

  张得志解释说:“这意味着,从明年起,企业不能再像以前那样,将本应当用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,挪用于厂长经理出国考察或MBA培训。”

  政府专项资金促进就业

  《就业促进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,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,包括职业介绍、职业培训、公益性岗位、职业技能鉴定、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,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,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。

  张得志表示,这是国家首次在法律中,明确将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中,“这表明,今后就业促进工作的专项资金有了长效保障。”

  未过体检遭拒用可起诉

  《就业促进法》突出了公平就业的思想,妇女、残疾人、传染病病源携带者、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等都成为就业促进法保护的对象。

  张得志表示,过去某些传染病病源携带者求职时,往往是能通过面试,却是在体检后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,“今后,再遇到类似遭遇时,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”

  四类人可享受就业优惠

  《就业促进法》扩大了多项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。如在税收政策方面,扩大了企业的类型范围,也扩大了人员对象范围。

  张得志说,该法规定四类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:吸纳规定人员、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,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,安置残疾人的企业,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企业;规定四类人员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:失业人员,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,残疾人,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人员。(完)载自《东方早报》
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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